[1] 洪适:《隶释》卷1《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第19页上。
[2] 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以下简称《八琼室》)卷4《三公山神碑》,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影印吴兴刘氏希古楼刊本,第14页下—第15页上。
[3] 郑杰祥:《南阳新出土的东汉张景造土牛碑》,《文物》1963年第11期,第1—4页。鲁西奇亦撰文考释,可参读鲁西奇:《南阳汉代碑石丛考》,收入氏著《人群·聚落·地域社会:中古南方史地初探》,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17—226页。
[4] 关于“法食”的性质,田天已指出,“法食”与得到国家认可有关,“得法食”即指地方山川祭祀在中央备案,使之具有正当性(田天:《东汉山川祭祀研究——以石刻史料为中心》,《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1期,第129—130页)。
[5] 蔡邕著,卢文弨校订:《独断》卷上,收入《丛书集成初编》,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抱经本,第4页。大庭脩在蔡邕分类的基础上,认为由于限于现存史料多阙略,当以制诏所反映的下达程序来进行分类;在这一分类下,《无极山碑》属于“第二形式”,即“官僚在被委任的权限内为执行自己的职务而提议和献策,皇帝加以认可,作为皇帝的命令而发布”(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5—174页)。汪桂海则对蔡邕的分类加以进一步的阐发,认为诏书中的一种是由臣下的奏文和皇帝的指示文字组成的,《无极山碑》即属其例(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32—34页)。
[6] 根据诏书的一般定义,当以皇帝的批复意见为终,本文所称“诏书”广义地包括了其后的下行文书部分。
[7] 《无极山碑》:“房子大男盖高、上党范迁奏记大常”(洪适:《隶释》卷3《无极山碑》,第45页下),汪桂海结合传世及出土文献认为,奏记、牋记、记是汉代各级官署之间(包括平民)的上行文书的统称,也是上级对下级所下文书的常见称呼(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47—48页)。
[8] 所谓“谨案文书……本初元年二月癸酉、光和二年二月戊子诏书,出其县钱,给四时祠具”(洪适:《隶释》卷3《无极山碑》,第44页下—第45页上),根据文意,太常所案之“文书”当是指盖高、范迁所上的文书,文书中追述了先前本初元年(146)二月及光和二年(179)二月,朝廷下诏支持当地祭祀活动一事。不过,既为朝廷所下有关祭祀事务的文书,其在太常署内当有留档,加之后文耽、敏提议“如癸酉、戊子诏书故事报”,可以认为他们在审阅文书时,应当也覆案了“本初元年二月癸酉、光和二年二月戊子诏书”。
[9] 有关尚书和尚书令在文书行政过程中各自的分工和职能,祝总斌有一段精辟的见解:“一般情况,就职掌范围内文书的接受,保管,省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当归尚书;然而将这一文书上奏皇帝,接受皇帝咨询,并在皇帝批准后,印封下达外朝,其权则在尚书令”(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15—116页);汪桂海亦指出,尚书令专门负责章奏文书的上呈和下达(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69—170页)。
[10] 大庭脩指出,“书到言”表示一种要求复命的报告义务(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第206—207页);侯旭东在考释《乙瑛碑》的具体文书用词时,亦指出,“书到言”有要求接到诏书后呈交答复的意味,是落实和体现二府对郡国长吏的监督的具体方式(侯旭东:《东汉〈乙瑛碑〉增置卒史事所见政务处理:以“请”、“须报”、“可许”与“书到言”为中心》,《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国中古史青年学者联谊会会刊(第4卷)》,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65—67页)。
[11] 《无极山碑》中,仅“大常耽、丞敏下常山相”后接结束语“□从事下承□用者如诏书,书到言”,不过据大庭脩所复原的“元康五年诏书册”(释文见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第200—201页;图版见大庭脩:《汉简研究》,徐世虹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0页),可知在每一级下行过程中,均以此作文书之结。
由此可知,为无极山“求法食”经过了一个“起请—勘核—上奏—制可—下达”的过程,于此,田天进一步结合《白石神君碑》中对“求法食”过程的记载,指出郡国为本地山川“求法食”的常规过程:“首先由地方官动议,上报太常,经过一定手续的复核检验后,再由太常上报皇帝,制可后,此名山即取得了一定的地位,可增广祭祀”。[1]另一方面不难发现,碑文所载文书只是整个“求法食”过程所涉及的文书的一部分,一来固然因为其主体实则是太常上奏尚书之文书,故冯巡、王翊最后收到的下行文书,前两个环节的相关文书已经过太常耽、丞敏的筛选、择汰、概述;二来,在刊刻《无极山碑》的过程中,吏民当是以冯巡、王翊收到的诏书为底本,重又缮写了一份底稿,而后勒石为铭。
这样一份复杂的文本,已无当时的文书可供堪合,不过那些同处东汉末期的文书碑或可提供进一步解读的线索。笔者翻检诸碑刻,与《无极山碑》最为相似且较为清晰的,当属《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为讨论方便,移录全文如下:[2]
司徒臣雄、司空臣戒稽首言:鲁前相瑛书言:“诏书崇圣道,勉□艺,孔子作春秋,制孝经,□□五经,演易系/辞,经纬天地,幽赞神明,故特立庙,褒成侯四时来祠,事已即去。庙有礼器,无常人掌领,请置百石卒史一/人,典主守庙,春秋飨礼,财出王家钱,给犬酒直。”须报。谨问大常,祠曹掾冯牟、史郭玄辞对:“故事:辟雍礼未/行,祠先圣师。侍祠者,孔子子孙,大宰、大祝令各一人,皆备爵。大常丞监祠,河南尹给牛羊豕鸡□□各一,/大司农给米祠。”臣愚以为,如瑛言,孔子大圣,则象乾川,为汉制作,先世所尊。祠用众牲,长吏备□,今欲加/宠子孙,敬恭明祀,传于罔极。可许。臣请鲁相为孔子庙置百石卒史一人,掌领礼器,出王家钱,给犬酒直,/他如故事。臣雄、臣戒愚戆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臣稽首以闻。/制曰可。/元嘉三年三月廿七日壬寅奏洛阳宫。/元嘉三年三月丙子朔廿七日壬寅,司徒雄、司空戒下鲁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选其年卌以上,经通一/艺,杂试通利,能奉弘先圣之礼,为宗所归者,如诏书。书到言。/
永兴元年六月甲辰朔十八日辛酉,鲁相平,行长史事卞,守长擅叩头死罪敢言之,/司徒司空府壬寅诏书,为孔子庙置百石卒史一人,掌主礼器,选年卌以上,经通一艺,杂试能奉弘先圣/之礼,为宗所归者,平叩头叩头,死罪死罪,谨案文书,守文学掾鲁孔龢,师孔宪,户曹史孔览等杂试,龢脩/春秋严氏,经通高第,事亲至孝,能奉先圣之礼,为宗所归,除龢,补名状如牒。平惶恐叩头,死罪死罪上/司空府。/赞曰:巍巍大圣,赫赫弥章,相乙瑛字少卿,平原高唐人,令鲍叠字文公,上党屯留人,政教稽古,若重规矩,/乙君察举、守宅,除吏孔子十九世孙麟廉,请置百石卒史一人,鲍君造作百石吏舍,功垂无穷,于是始□。
《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由元嘉三年(153)司徒司空上奏鲁相乙瑛请置百石卒史一事之诏书(以下称“壬寅诏书”),永兴元年(153)鲁相平(时乙瑛已离任)等答复司空的文书,及赞辞组成。其中,壬寅诏书与《无极山碑》所载文书同属“诏”,堪合两文,主要异同点如下:其一,两者为一类诏书:郡国守相或吏民上奏中央卿府,卿府覆核、咨询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后上呈,皇帝作批复后逐级下达,不同之处仅是丁丑诏书经过尚书(令)上呈,而壬寅诏书则由司徒、司空直接上呈皇帝;其二,两份诏书所包含的文书也类似:起请文书、覆核咨询所得文书、拟定处理意见后的上奏文书、制可、下行文书,所不同的是壬寅诏书在下行时进一步规定了选任百石卒史的具体要求。由之,刊刻在《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上的壬寅诏书与刊刻在《无极山碑》上的丁丑诏书,两者所呈现的文书形态基本一致。
相较之下,《鲁相史晨祠孔庙奏铭》和《樊毅复华下民租田口算碑》则呈现出了不同的文书形态:
建宁二年三月癸卯朔七日己酉,鲁相臣晨、长史臣谦顿首死罪上尚书……而无公出酒脯之祠,臣即自以奉钱,修上案食醊具,以叙小节,不敢空谒……臣辄依社稷,出王家谷,春秋行礼,以共湮祀,余胙赐先生执事……臣晨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上尚书。[3]
光和二年十二月庚午朔十三日壬午弘农大守臣毅顿首死罪上尚书……敬乞差诸赋,复华下十里以内民租田口算,以宠神灵,广祈多福……臣毅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上。[4]
其中,《鲁相史晨祠孔庙奏铭》记载了建宁二年(169)鲁相史晨请求落实“出王家钱”以保障孔庙祭祀活动的上奏文书,《樊毅复华下民租田口算碑》则记载了光和二年(179)弘农太守樊毅的上奏文书,主要内容为请求免除华山下十里以内百姓的租田口算之赋,以减轻当地百姓因“加奉尊岳”而需承担的额外役赋。正如洪适在跋语中所指出的:“此亦奏牍……《樊毅复华下民租奏》其式与此同”,[5]两碑所载文书仅为“奏牍”,即郡国守相的上奏文书,属于前述的“起请”环节。值得注意的是,据《史晨飨孔庙后碑》及《樊毅修华庙碑》的相关记载,“乞依出王家钱”和“请复华下民赋”二事实则得到了朝廷的批复:
春秋复礼,稽度玄灵,而无公出享献之荐……即上尚书,参以符验。乃敢承祀,余胙赋赐。[6]
乃上复十里内工商农赋,克厌帝心,嘉瑞乃答……[7]
[1] 田天:《东汉山川祭祀研究——以石刻史料为中心》,第128页。
[2] 《隶释》卷1《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第17页下—第18页下。此碑在侯旭东《东汉〈乙瑛碑〉增置卒史事所见政务处理:以“请”、“须报”、“可许”与“书到言”为中心》一文中已有著录,笔者所作录文参考此文,并结合《隶释》而成。另,录文分段为笔者所加,不特别标识款式,碑文在“制曰可”、“洛阳宫”下分别有司徒及司空的题名,此亦省之。
[3] 洪适:《隶释》卷1《鲁相史晨祠孔庙奏铭》,第23页。
[4] 洪适:《隶释》卷2《樊毅复华下民租田口算碑》,第28页。
[5] 洪适:《隶释》卷1《鲁相史晨祠孔庙奏铭》,第24页上。
[6] 洪适:《隶释》卷1《史晨飨孔庙后碑》,第24页上。
[7] 洪适:《隶释》卷2《樊毅修华岳庙碑》,第29页上。于之,洪适在跋语中已经指出:“后碑云:‘上奏复赋,克厌帝心’,则知已从其请矣”(第28页下),且“此碑多夸,如云复十里内工商农赋,夫以祠祭劳民,养牲费槀,为农乞复租算可也,工商何与焉?”(第29页下)。故而,这里的“复十里内工商农赋”为夸饰之辞,所指即为光和二年樊毅上奏复华下百姓租田口算一事。
那么,为什么两碑仅载守相的起请文书,而呈现出与《无极山碑》、《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不同的文书形态?除了碑石大小、刊刻时间等客观因素,笔者认为还应当将立碑目的纳入考量:《无极山碑》虽花了大半篇幅移录诏书,然结合第二部分对整个“求法食”过程的铺陈和铭辞中对无极山祭祀活动的描述,实则属于记事碑。至于《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笔者认同侯旭东的观点:“碑文的主体是文书,但目的是歌颂为管理孔庙做出贡献的官员,实际属于颂德碑”。[1]以上两碑虽性质不同,但可以认为它们都着意于强调行为(无论是无极山“得法食”还是孔庙“置百石卒史”)的官方性和正当性,移录整个“起请—覆核—上奏—制可—下达”,乃至“答复”的文书不仅可以详述事情之原委,也可昭示此举经过了官方程序,获得了“制曰可”的权威认可[2]而具有不言自明的正当性。相较而言,《鲁相史晨祠孔庙奏铭》和《樊毅复华下民租田口算碑》更侧重于强调郡国守相于地方事务“做了什么”,对于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并无多少诉求,故仅录他们的奏请文书而非其他。虽无铭赞之辞或铭辞中未有措及,[3]但昭功颂德之意却跃然石上。由之,立碑目的当为此类文书碑得以呈现如此形态的重要因素。
回到对《无极山碑》的讨论,前已论及《无极山碑》的立碑目的在于记述无极山“求法食”一事之原委,并强调“得法食”已获得官方认可的正当性。不过,其得以呈现“文书+叙事+铭辞+题名”的文本形态并非起于青萍之末,据沈涛跋《三公山神碑》:
其文磨灭不可读……其文式与《隶释》所载《无极山碑》大略相同。[4]
按《三公山神碑》刻立于本初元年(146),[5]即《无极山碑》中所谓“癸酉故事”,惜于其漫漶严重,已难以窥知碑文的全貌。不过,从断续的文字中,仍可知《三公山神碑》当至少包括了与“求法食”相关的诏书和题名两部分:“本初元年二月丁巳朔八日甲子,大常臣许、丞臣防顿首上尚书……以王家经钱给直,增设□□□给珪璧。臣愚以为□□山□,臣许、臣防顿首上尚书。二月十七日癸酉,尚书令臣□奏洛阳宫……丁巳朔十七日癸酉,尚书令□下(缺)……佐进(缺)书(缺)掾琦□国书”。[6]由之,《无极山碑》的文本形态当亦受到了地域因素的影响,碑文撰写、刊刻过程中所涉及的文本形态、题名格式、碑式形制之地域性特点,也不容忽视。
通过以上对《无极山碑》的内容、性质、立碑目的,及其所载文书之形态的讨论,本文已得出以下结论:《无极山碑》碑文包含丁丑诏书、对“求法食”过程的追述、铭辞和题名四部分内容。其中,丁丑诏书的主体为太常的上奏文书,其背后则包含了“求法食”之“起请—勘核—上奏—制可—下达”环节的诸多上记下行文书。刊刻在《无极山碑》上的丁丑诏书,当是以冯巡、王翊收到的下行文书为底本缮刻而成;结合东汉末期的相关文书碑,可以认为,碑文在客观条件、立碑目的及地域等诸多因素的渗透下而呈现出了“文书+叙事+铭辞+题名”的文本形态,作为记事碑的《无极山碑》因之得以叙“求法食”之原委,昭“得法食”之正当。
[1] 侯旭东:《东汉〈乙瑛碑〉增置卒史事所见政务处理:以“请”、“须报”、“可许”与“书到言”为中心》,第53页。
[2] 需要指出的是,“制曰可”在刊刻过程中往往采用换行抬头的形式以显之。这样的形式在政治展示层面,也就更加突出了碑文所记之事已获得官方认可的正当性。
[3] 《鲁相史晨祠孔庙奏铭》铭辞部分极赞孔子之圣,《樊毅复华下民租田口算碑》则无铭辞。
[4] 沈涛辑:《常山贞石志》卷1《三公山神碑》,《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第十八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年影印本,第13176页上。
[5] 据拓片仅能识读出“□初元年二月丁巳朔八日甲子”(拓片见《校注》第一册,第152页),沈涛根据干支推算为本初元年,陆增祥信从之(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4《汉三·三公山神碑》,第15页中),然新近出版的《元氏封龙山汉碑研究》却力主张德容《二铭堂金石聚》“建初四年”一说(李子儒:《元氏封龙山汉碑研究》,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4—16页)。按陈垣《二十史朔闰表》,本初元年二月丁巳朔(陈垣:《二十史朔闰表》,第36页),《无极山碑》中有所谓“(本初元年二月)癸酉故事”,且另有一方立于元初四年(117)的《祀三公山碑》(王昶:《金石萃编》卷6《汉二·祀三公山碑》,《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第一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年影印经训堂本,第106页,以下简称《萃编》),碑文记载了常山相冯君“承饥衰之后”“起堂立坛”之功,《三公山神碑》既为“为三公山求法食”,当刻立于元初四年之后。综上,笔者认为仍当以“本初元年”为是。
[6] 沈涛辑:《常山贞石志》卷1《三公山神碑》,第13174页上—第13176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