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推介 | 中世纪英国王位继承制探微——以亨利二世的家庭悲剧为中心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12-25                                         浏览次数:


马超然:复旦大学历史学系13级本科生


中世纪英国王位继承制探微——以亨利二世的家庭悲剧为中心

 马超然


一、 前言


在欧洲中世纪的历史上,王权始终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围绕王位继承而展开的争斗更是不胜枚举。为了维持既有领地,巩固王权统治,以亨利二世为代表的欧洲国王纷纷尝试对既有的王位继承制度进行调整。虽然在传统和现实的压力下,这一时期的王位继承依然难以实现平稳过渡,但也正是在一系列的尝试与试错中,王权的接续逐渐走向了制度化,并在日后逐渐发展出了欧洲所独有的君主制度,同时也为欧洲现代政治思想的产生提供了基础。


在中世纪王位更迭的过程中,继任者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是自己是否具有继承王位的资格,这便涉及到当时人对王权合法性来源的认识。欧洲王权合法性的来源之一是“君权神授”的思想,正是在这一传统下,中世纪历史上发生了著名的王权与教权之争。除此之外,王权合法性的另一大来源便是日耳曼人的血缘继承传统。[1]


从词源学角度看,英语中的kingship(王权)一词是从kin(血统或亲缘)与kindred(亲属)演化而来的,其本意是部落首领。这样一种将王权与血缘紧密结合的传统来自日耳曼人的“正统主义”思想。[2] 在日耳曼人来看,国王所拥有的权力并非为他个人所掌握,而是为他所属的整个家族所拥有。因此,在王权接续的问题上,每一个与国王有血缘关系的人都有继承王位的权利,例如中世纪的王室婚姻便体现了这种王权观念的正统主义。


因此,西欧中世纪早期的王权合法性不仅基于“君权神授”理论,也基于日耳曼人的血缘继承传统。这样一种复合型结构体现了西方政治传统的多元性,却也为王位接续的不稳定埋下了伏笔。其隐患之一便是造成了王权和教权之间的矛盾,其二便是造成了诸多合法继承人之间相互竞争的局面。亨利二世在王位继承问题上所做的诸种安排,其用意便是要杜绝继承人之间的斗争,然而事与愿违,这些安排最终却导致了继承人与国王之间激烈的冲突乃至战争。



二、 亨利二世的继承安排


自诺曼征服以来,每当国王更替之际,王室家族便会围绕王位而展开激烈的斗争。亨利二世通过与斯蒂芬签订协议,最终较为顺利地登上了王位,这在此前的百余年历史中还是第一次。[3] 通过战争和联姻,亨利二世获得了广阔的领地,王权统治也得到了巩固。然而,根据历史经验,亨利二世清楚地知道,一旦发生王位争夺战又将导致王权的削弱和国内势力的再次分裂。而且亨利二世较为偏爱长子亨利,他的王后却支持次子理查,未来在继承人问题上难免出现分歧。因此,为了巩固统治成果,保障日后王位继承的顺利过渡,亨利二世就继承问题做了许多特别的安排。


首先,亨利二世划定了亨利与理查所分别继承的领地。长子亨利获得祖传的遗产,即安茹、诺曼底和英格兰;理查则得到了母亲的领地阿基坦。 [4]其次,早在亨利五岁时,亨利二世便安排他与时年两岁的法国公主联姻,以便其日后能够继承公主所拥有的领地。[5] 同样,亨利二世也为理查安排了与法国公主的婚约,但他却长期将公主藏匿在自己宫中,导致理查与公主始终无法完婚。


更引人注目的是,在亨利十五岁和十七岁时,亨利二世分别为他举行了两次加冕礼,并封其为副王(Associate King),因此亨利又被称为“幼王亨利”(Henry the Young King)。[6] 老国王在位时便明确指定储君人选并为其两度加冕,这在英国中世纪史上尚属首次。亨利二世之所以有此创举,显然是为了强化幼王亨利的储君身份,以保障其日后能够顺利地继承王位。


然而,亨利二世的这一系列安排非但没有收获理想的效果,反而激化了国王与继承人之间的矛盾,最终在王室内部上演了王位争夺的家庭悲剧。之所以亨利二世的计划未能圆满实现,是因为“这些计划所引起的期望在他还保留实权时是不能满足的”。[7] 换言之,亨利二世虽然为继承人许诺了婚约和领地,但却始终无法解决其与王子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这导致亨利和理查为了获得更大政治自主权,最终起而反抗自己的父亲。


亨利二世早早地设立储君,这本身是在王位继承问题上的一大创举,但是他却没有制定挑选储君人选的标准,这使王位继承制度有了新的不确定性。无论是他对亨利的器重,还是之后对约翰的偏爱,都只是源自其个人的好恶。而根据日耳曼人的血缘继承传统,国王的所有儿子都拥有同等的继承资格。因此,亨利二世所尝试确立的储君制度并没有给王位继承带来保障,反而制造了新的矛盾。


此外,从更广阔的历史背景来看,亨利二世与王子们的冲突还体现出这一时期封建制度所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亨利二世拥有广阔的领地,但根据“诸子均分”的原则,他必然要对土地进行划分,这就意味着王子们可以在各自的领地上壮大势力,甚至有可能威胁王权统治。[8] 而亨利二世的储君制度无益于解决这一矛盾。


总体而言,亨利二世在世时曾就王位继承问题做出多种安排和努力,他试图通过分封领地、政治联姻和设立储君等方式为日后的王位继承提供保障。然而,亨利二世的种种举措看似是在强化储君继位的合法性,但同时也造成了储君与国王、储君与其他王子之间的矛盾。在日耳曼血缘继承的传统和西欧封建社会的背景下,亨利二世创设的储君制度表现出了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最终导致王室内部再次出现围绕王位而展开的争夺。



三、 中世纪早期王位继承特点


中世纪早期的王位继承需要遵循两项原则,其一是基督教的“君权神授”理论,其二是日耳曼人的血缘继承理论。在中世纪历史上,西欧王权的这种复合型结构表现出了极大的不稳定性,尤其在国王更替之际往往出现诸方竞争的态势,造成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大量消耗,十分不利于王权统治的巩固与发展。出于对现实政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考虑,中世纪的国王们试图通过对王位继承的进一步制度化,形成一套更加简明、清晰的继承规则,来保障王位顺延的平稳过渡。


在亨利二世的家庭纷争当中,首先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此时英国的王位继承依然没有脱去血缘继承的传统,但这次王位争夺仅发生在亨利二世的家庭内部,可以说王位竞争者的来源有了一定的限制,“父死子继”式的世袭制规则基本得到了承认。


其次,在世袭制的模式下,受到日耳曼“诸子均分”传统的影响,王子们都具有继承王位的资格,因此,亨利二世的储君制度必然导致家庭内部的矛盾激化。虽然这一时期的英国依然无法完全杜绝争夺王位的现象,但亨利二世的在制度上的试错也提醒了后人,单纯地赋予储君个人以权力和地位并无益于王位继承的顺利进行,更重要的是应该建立起一套为时人所认可、为后世所遵循的继承规则,来保障王室中存在唯一确定的王室继承人,以杜绝家族中的其他成员与之争夺。


相比之下,中国古代的皇权合法性来源不及欧洲王权那么复杂多元,在继承人获得皇位时不需要面对重重限制和干涉。中西方虽然都强调权力的正统来源,但传统中国只承认当政的皇室享有正统地位[9];而在中世纪的西欧,不仅各国拥有自己的正统王室,而且诸王国之内也存在着数个享有正统地位的家族,它们是长期多元并存的,这就导致了王位争夺的普遍出现。


其次,在一夫多妻制下,中国古代很早便确立了嫡长子继承的传统,对储君的挑选有了一定之规。而西欧则盛行“诸子均分”的继承方式,长子继承制是经过了长时间的尝试与斗争才最终确定下来的。因此,中国古代的王权始终在不断强化,王朝统治也有着相当强的连续性,而欧洲国家则经历了反复的统一与分裂。


总体而言,在亨利二世的尝试与努力下,中世纪早期的王位继承有了走向制度化的趋势,但之后的家庭纷争与王位争夺也表明,此时英国的王位继承制度仍然处在不断试错的阶段。虽然亨利二世的继承人安排以失败告终,但他在制度上的尝试与创新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并为此后英国王位继承制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正如中世纪政治思想史家坎宁(Joseph P. Canning)曾说:“中世纪是欧洲文明的播种期,没有它们的知识,我们无法充分理解以后几个世纪的政治思想。” [10]在这一时期的英国,虽然王权统治屡屡受到威胁,但在几代人不断的尝试与试错中,人们逐渐看到了王权巩固的可能;虽然在王位顺接之际依然容易发生动荡,但在动荡中也孕育着新的生机。









注释


[1]王亚平:《试论西欧中世纪封建王权的“合法性”》,《史学集刊》,2004年第4期,第53-59页。

[2]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7-39页。

[3]肯尼思·摩根:《牛津英国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王觉非译,1993年1月,第136页。

[4]肯尼思·摩根:《牛津英国通史》,第138页。

[5]Diggelmann Lindsay, Marriage as tactical response: Henry II and the royal wedding of 1160,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119.483 (2004), pp. 954-964.

[6]Christopher Harper-Bill and Nicholas Vincent, Henry II: new interpretations (Boydell Press, 2007), p. 184

[7]肯尼思·摩根:《牛津英国通史》,第138页。

[8]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51-53页。

[9]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12月,第288-230页。

[10]Joseph Canning, 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300-1450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6), p.187.





参考文献:

  

Christopher Harper-Bill and Nicholas Vincent, Henry II: New Interpretations (Boydell Press, 2007).

Joseph Canning, 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300-1450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6).

Diggelmann Lindsay, Marriage as tactical response: Henry II and the royal wedding of 1160,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119.483 (2004), pp. 954-964.

R. J. Smith, Henry II's Heir: The Acta and Seal of Henry the Young King, 1170-83,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116.466 (2001), pp. 297-326.

Ralph V. Turner, The Problem of Survival for the ‘Angevin Empire’: Henry II's and His Sons' Vision versus Late Twelfth-Century Realities,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00.1 (1995), pp. 78-96.

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

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

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12月。

克雷顿·罗伯茨等:《英国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2月。

孟广林:《中世纪前期的英国封建王权与基督教会》,《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134-147页。

王亚平:《试论西欧中世纪封建王权的“合法性”》,《史学集刊》,2004年第4期,第53-59页。